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监察机关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行政监察的专门机构,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厅(局),省辖市、自治州、直辖市辖区、地区行政公署、盟监察局,县(市)、旗监察局组成。根据需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还可设立派出机构。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受所在人民政府(中央如国务院)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双重领导。其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必须征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同意。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监察的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所在人民政府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必要时,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经国务院任命的人员和经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