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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共7章,32条。主要内容: (1)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设立公安消防队 (站)。(2)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以及某些特定地区、地点,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防火规范的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3)消防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检查消防工作,参加工程验收,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4) 紧急处置权。火场总指挥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5)奖励与惩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以分别采取通知改正,行政处罚,对有关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于同年5月13日,10月1日起施行。1957年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共7章32条。为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制定。主要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火灾补救、消防监督、奖励与惩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同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共7章32条。第1章总则。第2章火灾预防。第3章消防组织。第4章火灾扑救。第5章消防监督。第6章奖励与惩罚。第7章附则。本条例自实施之日起,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公布,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实施消防监督的机关; 火灾预防; 消防组织; 火灾扑救;消防监督; 奖励与惩罚。共7章32条。本条例施行时,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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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公布,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火灾扑救》、《消防监督》、《奖励与惩罚》、《附则》七章,三十二条。本条例要求,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 (站)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本条例还要求,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条例还对森林、草原的防火问题,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及其设施的安全问题作出了规定。关于奖励与惩罚的办法,条例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违反消防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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