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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职权等问题的法律。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共22条。主要内容: (1)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意见。(2)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可由本居民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由每户派代表选出;根据居民意见,也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出。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居民组成,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3)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其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4)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5)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工作时,应采取民主方法,不得强迫命令。(6)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向本居住地区受益单位筹集,但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该法的制定施行,对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促进城市基层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同日公布,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同时废止。全文共23条。是加强城市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律。本法贯彻了原《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原则精神,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定义务,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办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居民委员会由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范围内设立或者调整。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会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采取民主方法,不得强迫命令。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可以分设居民小组。还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所有财产,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或者上收。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费以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也作了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办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协助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此外,还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加强民族团结。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由居民或居民小组选派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分设若干居民小组。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应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其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节录;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方,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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