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设立,前身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总理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可以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主要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务;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949年设立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自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起,设立国务院。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权力是,统一领导贯彻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通过的宪法、法律和决议、决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拟定各部、各委员会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以及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工作;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和国防事务;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建制和区域划分;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管理行政人员,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照现行宪法,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行政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等等。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门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规定设国务院。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在国务院构成人员中增加国务委员若干人和审计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同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共11条,为国务院的组成和行使职权,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审计长负责审计机关的工作。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依照宪法规定,国务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统一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文教、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和民族事务等工作; 决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等。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建立于1954年,它由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演变发展而来。根据1982年宪法,国务院由各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组织产生,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是: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均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国务院的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简称“国务院”。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设立。在这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最高执行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编制并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及城乡建设;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及计划生育工作;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及监察等工作; 管理对外事务,同国外缔结条约和协定;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地方的自治权利;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津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 中国政府管理机构 国家计划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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