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民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从1954年起,除第四届外,其他各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均有设置。其职责和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主要工作包括:❶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❷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与本会职权范围有关的议案; ❸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种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等,并提出报告; ❹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 ❺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❻对属于本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几十年来,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的规定在处理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