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❶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它领导下的政务院、军委、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有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秘书长1人。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和主持国家政务。它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废除或修改我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处理战争与和平问题。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颁布国家大赦令和特赦令,依法任免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务院、军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署,则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具体领导下,分工合作,完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指定的各项相关工作。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的权能有相应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9月30日全国政协第1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由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组成的第1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954年9月第1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的提名,任命周恩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根据周恩来的提名大会任命了国务院组成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行使国家各项权力的最高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领导的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署组成。1954年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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