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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不起诉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不起诉

国家起诉机关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的案件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处分。在我国,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时,所作出的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分决定。分为:(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确实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废除了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有定罪性质的免予起诉(参见[免予起诉]),增设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具备上述条件时,是否起诉,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量。(3)证据不足不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也可以不起诉。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且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财物在侦查中被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7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作的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被告人有本法第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条件,应当是只要被告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与免予起诉决定在性质上、适用条件上都有所不同:不起诉是经审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刑事责任时所作的一种决定;免予起诉决定,则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是由于某种原因,不需要处罚或者可以免除处罚。因此,不能把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混同使用。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送达被告人或他们所在单位,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核的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副本,应当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

不起诉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不向法院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定职权。不起诉和免予起诉虽然都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二者性质、适用条件均不同。免予起诉的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但是否起诉检察机关有权根据法律和具体情况斟酌决定。是一种从宽处理的有罪决定。不起诉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法律规定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时,检察机关就应无条件地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明文列举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凡不起诉的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公开宣布。被告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不起诉决定书副本应送交公安等移送案件的侦查机关、被害人以及被告人。移送案件的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时,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后,对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将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决定。在我国,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起诉

军事检察院对于军事保卫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将被告人交付军事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在军事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由军事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应公开宣布,送交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移送起诉案件的军事保卫部门。如果被告人在押,移送案件的军事保卫部门应当立即予以释放。军事保卫部门如果认为军事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军事检察院提请复核。

不起诉

不起诉

对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提起公诉。在中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阶段所行使的职权,经审查公安机关转送的起诉或免予起诉案件,查明被告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书明确记载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由检察长签署后公开宣布,并送达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在押被告人应立即释放。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应抄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当的可以要求复议或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案件中有被害人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同时抄送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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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不起诉

检察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具有下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当或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 犯罪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予免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样的不起诉,在学理上被称为绝对不起诉。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样的不起诉在学理上被称为相对不起诉。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样的不起诉在学理上被称为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对于人民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绝对不起诉决定,被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 不受理   不告不理 ☛

不起诉

检察机关对没有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所作的决定。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不起诉和免予起诉两者虽然都是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所作的决定,但适用的条件和性质不同。免予起诉适用于应负刑事责任,但按刑法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的被告人。不起诉只适用于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或虽犯罪但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情形)的被告人。因此,对于应当免予起诉的,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对于应当不起诉的,也不能作免予起诉处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和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公安机关如认为该项决定有错误,可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意见不被采纳,可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被害人如不服此项决定,可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

不起诉

检察机关对没有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所作的一种决定。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凡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即撤销。免予起诉与不起诉都是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但适用的条件和性质不同:前者的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作从宽处理; 后者的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二者不能混同使用,即应当免予起诉的,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应当不起诉的,也不能作免予起诉处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和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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