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丧失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Benefit Clause亦称“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在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达特定年数(通常为两年),于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险单所具有的属被保险人所有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的条款。依照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形式来享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利益: ❶投保人直接领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金; ❷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次交清保险费,而将原人寿保险转换为保险条件相同,但保险金额较低的人寿保险; ❸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质押,向保险人申请借款; ❹以保险单当时具有的现金价值一次交清保险费而将原保险转换为保险金额不变的展期保险。 不丧失价值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benefit clause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之一。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保险之外,投保人于交足特定年数(通常为两年)的保费后,于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不因此而丧失。在此条款下,投保人可有如下三种选择:领取解约退还金,即由保险人退还其现金价值: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为“展延定期保险”。保单持有人应于停交保费后60天内,选择其中一种,如不予选定,有的国家习惯作法是自动变更为“展延保险”。台湾寿险公司人寿保险单一般条款标准条文中规定:“本保险单缴足保险费达两年以上积有责任准备金时,要保人得以当时责任准备金之数额作为一次交付保险费之保险,向本公司申请改保同类保险”。 ☚ 复效条款 保费条款 ☛ 000068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