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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上诉行政法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上诉行政法院

法国由1987年12月31日87--1127号法律创设的受理上诉案件的行政法院。
❶组织。全国共设5个上诉行政法院,分别设在巴黎、里昂、波尔多、斯特拉斯堡、南特5个大城市中。每一上诉行政法院管辖的地方行政法庭数目不等,海外省地方行政法庭,受巴黎上诉行政法院管辖。上诉行政法院的设置由最高行政法院以命令规定。上诉行政法院法官至少必须具备地方行政法庭一级法官资格,具有6年工作经验,其中4年必须从事审判工作。上诉行政法院设院长1人,由最高行政法院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担任。地方行政法官被任命主持上诉行政法院时,也任命为最高行政法院的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被任命的人在5年期间内,除担任上诉行政法院院长外,不能担任其他职务。
❷权限。据1987年行政诉讼改革法的规定,上诉行政法院受理地方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专门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只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上诉行政法院才有管辖权。上诉行政法院并不拥有对地方行政法庭上诉案件的全部管辖权,最高行政法院对一部分上诉案件,仍保留有上诉管辖权。1987年法律第1条第1款规定,关于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合法性的上诉案件,关于行政条例的越权之诉的上诉案件,关于市议会和省议会选举诉讼的上诉案件,不由上诉行政法院管辖,而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辖。除此之外,地方行政法庭判决的一切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均属于上诉行政法院。
❸诉讼程序。1987年法律第3条规定,行政法庭法典成为行政法庭和上诉行政法院法典。可见,上诉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原则上适用地方行政法庭的诉讼程序,行政条例另有规定时除外。此外,上诉行政法院还须遵守1987年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如困难问题请求指示程序,不服上诉行政法院判决的申诉程序等。

上诉行政法院

法国在地方行政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之间的行政审判组织,根据1987年12月31日的法律创设,审理对地方行政法院的判决提起的上诉,但要求审议关于市政府的选举争执、以及对条例和法令提起的越权之诉,上诉行政法院无权管辖。上诉行政法院受理对新颁布的法律而提起的诉案时,若存在疑难或争议,可将案件卷宗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咨询,在最高行政法院发表意见后,或三个月期满后方能对本案作出实质性判决。在其权限范围内工作,不受最高行政法院的领导,独立办案,既简化了诉讼程序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也减轻了最高行政法院的繁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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