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76年日内瓦第六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又称1976年三方协商(国际劳工标准)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第144号公约。到1990年12月,有50个会员国批准了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9月7日决定批准加入。该公约共有14条,主要内容包括:雇主、工人、政府三方协商的事宜范围及协商的时间、协商代表的选任等。公约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允运用各种程序保证优与国际劳工组织活动有关的事宜在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之间的有效协商。这些事宜有:a.政府对国际劳工大会议程项目调查表的答复和政府对供大会讨论的拟议文本的意见;b.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19条向主管机关或各主管机关提交公约和建议书时所提出的建议;c.经过适当时间间隔后对未批准的公约和尚未使之生效的建议书的再审查,以考虑可采取何种措施促进实施以及考虑如属适宜,采取何种措施促进其批准;d.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向国际劳工局提交的报告的有关问题;e.关于对已批准公约的解约建议。公约规定,为保证充分考虑协商事宜,应每隔根据协议确定的适当时间进行协商,但至少每年一次。以本公约规定的程序为目的的雇主和工人代表应由他们的代表性组织(如果此类组织存在)自由选任。雇主和工人应以平等地位参加从事协商的任何机构。主管机关应保证负责对本公约所规定程序的行政支持,应在主管机关与代表性组织(如果此类组织存在)之间作出适当安排,以对这些程序的参加者的必要培训给予财务支持。此外,公约还对公约批准书的登记、公约的生效、通知、实施、解约及文本效力等做了规定。该公约确立的三方协商制度是国际劳工组织“三方性原则”的具体表现的一个方面。 《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76年6月21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61届会议上通过,1978年5月16日生效。中国于1990年9月7日批准加入。共14个条文。目的是促进会员国对其他劳工公约的批准。公约规定,批准国应建立一项工作程序,以便就国际劳工公约的制订、批准、实施及其监督检查等,进行国家一级的政府和雇主与工会组织代表间的协商,使各方意见都能得到充分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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