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爱幼、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对鳏寡孤独、无依无靠的特困群体,历代政府都或多或少地采取了一些救济措施,也曾举办过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设施,但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对孤老残幼的救济仅限于慈善、施舍的范畴,这部分社会弱者的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孤寡老人流离失所、暴尸街头的现象时有发生。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十分关心鳏寡孤独残疾人的生活,1954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孤寡老人获得物质帮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了法律的有力保障。
云南省五保供养工作起步于国家经济极其困难的时期。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但在1978年前五保供养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上,国家规定的“五保”不能做到五个方面都落实兑现。大部分地区只能为五保对象解决“保吃”,好一些的能解决二保——保吃、保穿,一些地区在60年代开始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虽然条件差、档次低,但为全省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迈出了第一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1982年全省开展了五保对象普查工作,全面摸清了五保对象底数,为解决落实五保供养提供了重要条件。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解决五保供养。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❶由五保对象所在村、社或乡镇划出田地,村、社安排劳力帮助代耕供养;
❷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分给一份田地,自己耕种,收益全归自己,免除上交、提留,栽种收割时所在村社派义务工给予帮助;
❸由村、社提留或乡镇统筹粮款供养,村、社或乡镇指定人或由其亲属照料其日常生活。财政状况好的县(市、区)和乡镇除解决上述供养外,还按月发给供养对象5元、10元不等的零花钱,逢年过节当地县、乡领导还要看望慰问五保对象。
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为使更多的五保老人能到敬老院幸福地安度晚年,1984年,省政府拨款450万元补助全省各地兴办敬老院,极大地调动了农村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当年全省筹资达1 000多万元,兴办敬老院339所,使全省敬老院总数突破400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5 000多人。
1992年,省政府颁布了《云南省五保供养试行办法》,使全省五保供养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建设迈出了新的一步。1994年,在全国各地五保供养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条例》明确界定了五保对象范围、内容,规范了五保供养的办法、职责等。自1992年以来,云南省积极贯彻落实《办法》和《条例》,推动了全省五保供养事业的不断发展。全省69 618户76 148人农村五保对象都已得到不同形式的供养,兴办敬老院742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7 186人。五保内容由初期的保吃、保穿、保烧、保葬、年幼的保教发展到今天的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教),五保供养步入了制度化、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