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一、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一、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原人民公社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经过改革而形成的, 是实现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载体, 是代表集体对土地等生产资料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 1991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作出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无论叫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 都要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农业承包管理、 企业管理、财务管理, 搞好集体积累, 充分发挥其生产服务、 协调管理、 资源开发、 兴办企业、 资产积累等职能”。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已成为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长期稳定不变。 为逐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使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两个层次都得到发展, 1985年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中指出: “农牧区的乡镇都要建立健全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经济基础好的, 可设立乡镇一级合作经济组织。 经济基础薄弱,暂不具备条件的, 乡镇政府可指定专人负责经济协调工作。农业区的基层合作经济组织, 可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成立经济联合社, 也可以原生产队为基础成立农业合作社。” 1991年青海省委 《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又指出: “村社要根据自身条件和经济状况, 建立相应的合作经济服务组织,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也可以单独建立合作经济服务机构, 对全村的经济服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发挥协调管理职能。建立的合作经济组织, 可以叫村经济联合社, 或村合作社。” 据此,青海农村一般在乡 (镇) 建立了乡 (镇) 经济联合委员会, 以原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了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或经联社, 以原生产队 (组) 为单位建立了农牧业生产合作社。 除乡 (镇) 经联委配备了专职干部外, 村社合作经济组织普遍与村委会实行 “一套班子, 两块牌子”。 领导干部交叉任职, 由村委会主任兼任村社经联社和合作社的社长, 逐步做到 “有班子, 有牌子,有章子, 有章程”, 职责明确, 各负其责。 截止1997年底, 全省有乡 (镇) 级合作经济组织362个, 村级合作经济组织3 924个, 村以下合作经济组织4 049个。在建立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坚持自愿互利和民主管理的原则, 实行五个不变, 即: 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家庭承包责任制度不变, 农牧民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 债权债务不变, 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不变。 全省许多地方实行 “一包四定五统一”的办法。 即: 集体耕地、草场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承包到户; 以耕地、 草场定产定畜、定粮油、定畜产品上交任务, 定各项提留、定积累工; 统一农田草原基本建设, 统一品种改良和防治病虫草害、 牲畜疫病,统一防灾抗灾, 统一管水用水, 统一管理使用集体积累。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性的工作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 通过签发土地承包合同为千家万户提供生产的统一服务。 全省有15个县283个乡镇都建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 1 502个村建立合同管理小组, 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5 311人, 签订农业承包合同58.4万份。 并建立了乡村财务预决算制度、农民负担监督和审计制度, 加强了农村集体财务和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 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服务功能, 更好地行使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职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止1997年底, 全省有集体收入的村达1 662个, 占40%。 ☚ 第四节 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协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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