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广播电视文艺宣传管理条例(试行)》
是湖南省广播电视厅1990年12月22日以 (90)湘广宣字第31号文件的形式颁布试行的。该《条例》分10章,共38条,其目的是“为了切实加强广播电视文艺宣传的管理,发挥广播电视音像的整体优势,繁荣和发展文化艺术事业,以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节目去占领思想文化阵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条例》明确了广播电视文艺的性质; 规定了广播电视文艺必须坚持的原则、方向、方针和任务; 规定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广播电视台(站)的主要职责; 对广播电视文艺的节目生产、审查把关、编辑播出、队伍建设、经费支出及奖惩办法等等,都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其“解释权属湖南省广播电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