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时孕产妇的特殊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时孕产妇的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时孕产妇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一项受到国际人士赞赏的、独具中国特色的重要规定,就是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发端于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法规。1950年5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不在此限”。这条法规的依据是:妇女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无论在精神上还是在肉体上均有沉重的负担,需要男方予以必要照料;胎儿和初生婴儿,正处在重要发育阶段,更需要父母合力抚育。如男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不仅对女方刺激过重,影响其身心健康,而且也不利于胎儿的发育和对初生婴儿的正常照料。为了保护孕妇、产妇和胎儿、初生婴儿,这项法规的存在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一规定又不应该是绝对的。如果女方在此期间内要求离婚,往往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当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此外,也应该考虑到男方确有离婚的特殊理由或男女双方确实不能继续同居时,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也不应受此限制。因而在1980年9月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7条中在重申前项规定之后,又作了补充和调整。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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