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劳动保险的分配原则
37. 劳动保险的分配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保险分配原则是社会保障原则。理由是: (1)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以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既然他们已不能劳动,就不能对他们实行按劳分配。(2) 当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无法通过按劳分配获得生活资料,就需要国家或社会对他们进行物质帮助,其分配原则只能是社会保障原则。(3) 现在有些劳动保险待遇与工龄和基本工资挂钩,是为了鼓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照顾劳动者已经形成的生活水平,是做法问题,不能理解是按劳分配的“继续”。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保险主要属于按劳分配的范围,工资和劳动保险都属于消费资料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生产还没有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工资实行按劳分配,劳动保险也不能脱离按劳分配。劳动应成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尺度。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主张,劳动保险待遇应和劳动贡献大小、工龄长短、劳动条件好坏相联系,使劳动保险成为促进生产的有利因素。劳动保险保障的生活水平应有高有低,有的人劳动好、工龄长、投保多,可以达到“已经形成的生活水平”;有的劳动差、工龄短、投保少,只能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他们还主张,劳动保险的项目和标准要和企业经营成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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