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佐官散官总名。宋沿唐制,以诸州、府长史、司马、别驾为佐官。无职事,除非特许,不得签署公事。用以处责降官、纳赀官或出职吏人,及特恩授非入仕士人等(《长编》卷35己酉、《长编》卷88、《云麓漫钞》卷3、《长编》卷47丁巳、《庆元条法》卷4《职制门》)。
职掌专职巡回检察本州(府、军、监)铺点稽违、邮路设施与公文按限投送,管理铺兵钱粮发放、赏罚,以及巡警驿道邮传以防止剽掠等(《永乐大典》卷14574、《宋会要·方域》10之38)。
品位❶元丰新制,自节度观察判官至军、监推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皆正九品(《宋会要·职官》8之3)。 ❷《元祐官品令》及南宋,京府判官正八品,余自签判至军监判官,皆从八品(《分纪》卷3《幕职官》、《宋史·职官志》7《幕职官》、《职源·官品》)。其中,凡以京朝官充两使、防、团、军事判官者,称“签书判官公事”或“签判”;其余幕职官由选人充(《合璧后集》卷77《总幕职·佥判》、《麈史》卷上《官制》)。
职源与沿革隋朝有“过海使判官”元藏权,此使府判官之始。唐景云以后,有节度使判官,为节度使属官;至五代,始参领州郡府职事。北宋沿置,但冒称“节度”、“观察”诸使判官之名,实与节度、观察使无关,止为州郡属官而已(《续事始》、《通考·职官》16《总论州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