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业特产税负担
农业特产税负担,从总的情况看是增加的。1983年以来为了平衡税负,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稳定粮食生产,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和通知精神,先后6次对农业特产税的具体政策规定作了调整,适当扩大了征收范围,调高和调低了一些应税产品的计征税率。由于农业特产税制以应税产品收入作为计税依据,随着农业特产生产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业特产税收入也“水涨船高”,农民的农业特产税税负也有所增加。农业人口人均负担由1985年的0.46元提高到1992年的5.39元(其中有一部分是收购者负担)。
表2-2-4 单位:公斤(原粮)
时期 | 农业税实征税额 占农业总产量% (实际负担率) | 亩均负担 (含正税附加) | 人均负担 (含正税附加) |
恢复时期 “一五”时期 “二五”时期 调整时期 “三五”时期 “四五”时期 “五五”时期 “六五”时期 “七五”时期 一九九一年 一九九二年 | 12.19 11.58 10.85 7.52 6.35 5.07 4.24 3.97 3.27 2.78 2.61 | 11.5 18 16 12.5 14 15 13.5 12 12 12 12 | 37.5 40 32.5 22.5 21.5 20.5 17.5 14 14 13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