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购政策
1962年前, 由水产供销公司根据生产部门确定的生产计划 , 与生产单位签订鱼货预购合同和生产资料供应合同, 统一收购和调拨鱼货。1963—1978年, 国家把重点产区的级内鲜鱼、咸干鱼、淡干鱼、银鱼干和干虾列为二类物资, 实行派购。专业渔业社、队和社队渔场派购量为生产量的80%; 兼业渔业社队派购量占生产量50%; 国营水产场、农场和垦殖场生产的水产品除少量自食外, 全部由国家收购。1979—1984年, 缩小派购比例, 实行派购与议购相结合的 “双轨制”, 即: 国营水产场和国家投资兴建的商品鱼基地, 派购量为生产量的60%,专业渔业社队和社队渔场派购量占生产量的50%,兼业渔民和队办场一律不派购。完成派购任务后的产品由生产者自行处理; 继续向国家交售的, 实行加价30%~50%议价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