舰艇传染源的管理
舰员的一切活动,都在舰艇有限空间内进行,人员集中,接触频繁,一旦存在传染源,极易造成传染病流行,应及时发现加以管理。
急性传染病患者的管理 要求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早发现和早诊断,是控制传染病在舰艇传播的关键。卫生人员应通过舰员的自报、互报,经常深入舱室和战位了解舰员的健康情况,及时进行传染病个案调查等,早期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如发热、腹泻、呕吐及头痛病人)。并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以求确诊。
发现传染病患者后,卫生人员应即报告舰首长,并按不同病种,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应报告的传染病,除国家规定的甲、乙两类25种外; 部队还将血吸虫病和流行性腮腺炎列为乙类传染病。报告的具体要求是:
❶甲类传染病应作紧急疫情报告; 卫生部门在作出初步诊断后,除立即报告军政首长外,并应在4小时内报到海军后勤部卫生部。
❷乙类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少见的传染病在部队或驻地居民中发生或流行,部队中暴发食物中毒,或发现大批原因不明的发热患者时,卫生部门除立即报告军政首长外,应在12小时内报到海军后勤部卫生部。
❸舰艇中队、大队和相当于营级以上的舰艇,应按时对乙类传染病及食物中毒、急性肠炎作疫情月报。
❹凡漏报者必须补报,误报者应作更正报告。甲类传染病须随时补报或更正; 乙类传染病可在下月月报中补报或更正。
舰艇上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即送岸隔离、治疗。只有在航行中发生,无法送岸时,方可在舰艇上暂时留治。患者的隔离方式,应根据病种和条件组织实施。对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病,应尽可能采取舱室隔离;对肠道传染病患者,如无隔离舱室,可采用“床边隔离”。作为隔离用的舱室,要求空气较易流通,且与其它住舱和厨房有一定距离。不同种类的传染病患者应分开隔离。相互接触不发生传染的疾病(如葡萄球菌食物中毒等),则不需隔离。传染病患者应严格遵守隔离规定,不得与健康舰员接触。肠道传染病患者应使用专用餐具并每餐消毒; 在指定的蹲位使用厕所并随时消毒;便后洗手并浸泡消毒,最好使用专用水龙头,或对公用水龙头采取消毒措施。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应戴口罩。对暂时留舰隔离的患者,应及早采用药物和抗菌素治疗。返航后应立即将病人送岸隔离、治疗。
慢性传染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的管理 应通过门诊与巡诊、健康观察、随访及定期体格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慢性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并采取如下措施:
❶离舰隔离、治疗。
❷久治不愈的肠道传染病慢性患者(如菌痢、肝炎)及肺结核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均应调离舰艇。
接触者的管理 为了防止接触者在潜伏期内成为传染源向外传播病原体,卫生人员在发现传染患者的同时,应迅速查明同单位(班、住舱、部门) 与患者有过接触的人,并根据传染病的性质和接触者的健康状况,采取下列措施:
❶医学观察:每日进行视诊、询问、测量体温及脉搏等,了解接触者有无发病征象。如出现早期症状,立即离舰隔离。这种方式不限制接触者的日常活动,一般适用于乙类传染病。
❷留验:将接触者收留于指定处所,限制其活动范围,不准与其他人员接触。这一方式须在岸上实施。适用于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
❸集体检疫:当舰艇发生甲类传染病患者或有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乙类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应由部队首长批准,进行集体检疫(单独停靠或锚泊)。受检疫舰艇的人员只能在舰艇内进行日常活动,不准与外界人员接触,也不准补入或调出人员。在检疫期内,除对接触者逐日进行医学观察和必要的病原学检查外,还应根据传染病的类别,采取卫生整顿、预防接种或药物预防等措施。对接触者的检疫期限,一般从最后与传染源接触之日算起,直至该传染病的最长潜伏期。受检疫的舰艇,从最后一名患者送岸隔离后算起,观察至该病的最长潜伏期。如不再继续发现患者,可解除检疫。但根据下述情况,可延长或缩短检疫期:
❶接触者曾接受过自动或被动免疫,应延长检疫期。
❷在检疫期间,如在受检疫人员中发现该病患者时,其余的人应从最后一名患者隔离之日起,再延长一个潜伏期。
❸如确实能证明接触者未受传染或具有充分免疫力,或用人工方法已使其产生免疫力者,可缩短检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