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史背景
1953年后,全国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城市及工矿人口日益增多,全国猪肉等副食品供应紧张的状况日趋显现出来。1955年2月,全国财经会议确定“实行生猪派养派购”。江西于当年6月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生猪派养派购合同制。1956年,全省生猪派养计划400万头,派购计划158万头,当年实际收购118.42万头,销售86.44万头,外调19.37万头。1957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改进城镇、工矿区猪肉供应的规定》,实行猪肉凭证定量供应办法,规定了供应标准,南昌、景德镇、抚州、赣州、吉安、上饶、九江等7个市及赣南、萍乡各矿区的居民每人每月供应0.5千克,对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干部和职工不分级别和职务,一律比照市民标准供应。当时,生猪购销由食品公司“一条鞭”经营,个别边远交通不便的乡村,则委托供销合作社进行派购与代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