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哀公問政’。問:‘哀公問政’之下,不曰‘孔子對曰’,何也?
誨曰:此特子思引孔子之言以繼羣聖之意,非取君臣問答之意,則‘哀公問政’四字只明子之此言所以答哀公而已。
子曰:‘文武之政。’
按:特舉文武之政,蓋以政莫備於文武,故夫子所以‘憲章文武’。況以夫子從周之心,告哀公文武之孫,而豈不特舉文武乎?
故為政在人止修道以仁。
按:大山以此仁字為專言仁,而曰:‘如言當盡在我之性,只言性則汎然,故更著仁字。’南塘亦以專言言之,而曰:‘若就“仁者人也”一段言,則統言人之理,是專言也;“親親為大”,就人理中指此為大,是偏言也。章句曰“具此生理”,是解“仁者人也”,而謂之生理則專矣;“惻怛慈愛”,是解“親親”,而謂之慈愛則偏矣。’愚意則恐可謂偏言也,不可謂專言也。蓋體上亦有偏專,用上亦有偏專,如‘仁説’所謂‘專言則未發心之德。為體,已發為用;性之發。偏言則仁是體,愛之理。惻隱愛之發。是用’是也。然則全言之仁是夫子所罕言,而於門弟子之問仁,顔子‘克復’之外,未嘗以全言者答之,則哀公之問政,豈遽以全體之仁告之乎?故‘修身以道’之道專就用上説,而仁亦指心之發而言也。言道則汎言事物,言仁則切於人心,故曰‘修道以仁’。纔説‘修道以仁’時,已含下文‘親親為大’之意,則是豈可以以專言言乎?故於論語全言仁,則曰‘心之德’,‘巧言’、‘(歸)〔違〕仁’。曰‘本心之全德’,‘克復’章。曰‘心德之全’,聖與仁。曰‘心之全德’,‘仁為己任’。曰‘心之德、愛之理’。‘孝弟’章。至於此仁字不下心德二字,乃曰‘天地生物之心,而人得以生者,所謂“元者善之長”也’。夫天地生物之心雖若全言,而纔説生則便是已發,故釋孟子‘不忍人之心’而曰‘天地生物之心’,不忍人之心非指已發之偏於惻隱者耶?所謂‘元者善之長’者雖若全言,而既單舉元字,則是體之偏也。且非直以元諭仁也,取善之長三字之意,則善字指仁之發而為用也。且下文所謂‘仁者人也’者,謂人身所具生理之自然有惻怛慈愛之意云,則生理亦指理之發於用者也。南塘之以此生理謂之全者,蓋以理不可以用言也。然朱夫子既有‘理必有用’之訓,則此生理之從惻怛慈愛上説,其非以理之用言者乎?且以夫子立言之意言之,則以‘仁者人也’對言‘義者宜也’。既以用言義,則仁亦以用言矣。夫子何故於仁以體言,於義以用言,若仁體義用然哉?或曰:‘仁者人也’從親親上説,而對義而言,則正如朱子所謂,如此説則是偏言。而至於‘修道以仁’之仁不以親親言,又不對言義,章句所釋又若是繁而不殺,則全言明矣,並以是謂偏言,可乎?曰:此又不然。自十七章至此説費之大,而大舜、文、武皆以孝為言,蓋以孝為百行之源,而言孝行無不該,如仁為萬善之長,而言仁善無不包。夫子之始言‘修道以仁’,以其將言孝也,故既言‘修道’而繼言‘仁者人也’,則兩仁字不可分以偏全也。既言‘仁者人也’,繼言‘親親為大’,下文言修身,而直以事親言之,則孝之道大而可以繼舜文武之緒矣。大其孝,則固當大其仁,故朱夫子釋仁繁而不殺,致意極大,然其實全就用上説也。此是用上全言,而愚所謂兩仁字皆偏言也。若如大山説,則是仁字以性言,而性與天道,門人之所不得聞也,其可告哀公乎?且如南塘説,則生理為體,慈愛為用,而以此四字何不以心言,而特以人身言乎?
‘仁者人也’,章句曰:‘人,指人身而言。’
按:以人身而言人字者多矣。如‘人心、道心’之人字,是以身而言人也;孟子所謂‘仁也者人也’,亦以身而言人。但彼以形質而言,此以形質所具之理而言。小注真氏、饒氏説恐皆失指身為人之本意。
具此生理止慈愛之意,深體味之。
按:此‘意’何意?而又何以體味之也?嘗遍拊一身,而言其血肉渾全,自不欲傷毁,則是慈愛之意也;言其針劄著亦痛,刀割著亦痛之意,則是惻怛之意,此外更何有體味之道乎?味此意,則此仁字之偏言,亦可推矣。
小注饒氏曰:‘等殺是人事,禮是天理。’
按:天理是禮之體,人事是禮之用,故論語集注言體處,以天理之節文釋之;言用處,以人事釋之。今此禮字只就節文上説,而為仁義之用,饒氏乃以此禮為天理,而等殺為人事,是以禮為體而仁義反為用,其可乎?這仁義亦皆以用言,故於仁曰生理,於義曰事理,今乃以生理事理之所生之禮而以天理言之,可乎?
章句曰:‘親親止皆天理也。’
按:天理二字只釋‘知天’之天字,而非言禮之天理也,故上句言親親之仁、尊賢之義,而此不言天理之禮。若以知天當知禮,則禮反為仁義之本,其可乎?小注陳氏以天秩之禮明此知天之義,此亦誤看章句天理二字之致。
按:先儒以‘知人、知天’之知對上仁義禮,而謂‘仁義,知之用’。然以經文之意言之,則只是知行之知也。章内先言行而結之以知者凡三矣。此言修身事親之行,而結之以‘知人、知天’;此下言好學力行知恥,而結之以‘知斯三者’;又其下言信友順親之行,而結之以‘明善’。以此推之,則分明是知行之知,而似不以四性之智言。
問:‘朋友’特加之交二字。
誨曰:或曰朋友疏,故云然。然恐是適然下得,而非必有深意。中庸文字間多句法之參差不齊,試考之如何?陶庵曰:‘四海之内皆有朋友之義,必加之交二字,方為五倫之一。’
問:章内言‘行之者一也’兩處,而皆不言一之為誠者,何耶?恐‘一’字是‘純一’之一,而如下‘不貳’之為誠,一便是誠底意,故再言‘一也’而不曰誠歟?
誨曰:亦是。然對‘三’對‘九’之意在其中。
‘或生而知之’,章句曰:‘以其等而言,則生知安行,知也。’
按:或問張吕楊侯以生知安行為仁,學知利行為知,困知勉行為勇,而朱子非之,曰:‘安行可以為仁〔矣〕,然生而知之,則知之大,而非仁之屬也;利行固可以為知〔矣〕,然學而知之,則知之次,而非知之大也。’蓋張吕之分等互相矛盾,故朱子非之。而章句之以等言,恐終有所未曉。子思之以知言舜,非謂知為聖者事也,欲人以聖自期也。且知、仁、勇三達德初非有等分,而特所引舜顔路有三等之分,其實非取等分也。
好學近乎知。
按:力行與勉行似一般,而勉行則章句直謂之仁,仁即達德也;力行則為近於仁,而章句謂之入德。蓋勉與力固是一也,而上勉行舉其成功者而言,故直謂之仁;此力行指其下手初而言,故曰近乎仁。
章句曰:‘未及乎達德止入德。’
按:下德字兼達字看方得。蓋達字只是通同之意,則‘達德’只是知、仁、勇之名也。若以此‘入德’與‘達德’對言,則是達字為‘人功透達’之達,其可乎?
勇之次也。
按:次字似是位次之次。蓋上節通三知為知,三行為仁,則便闕勇之位次,故當以此一節為勇之位次云爾。
吕氏曰:‘好學非知止。’
按:吕氏‘非知、非仁、非勇’之説,似無宛轉之意,而貶三者太甚。以忠恕為近道,而謂之忠恕非道,可乎?小注許氏所謂三者‘亦知仁勇之事,但未全’云者,甚得近字意。朱子取吕説,亦不以辭害義之意。
知斯三者。
按:此節四知字,諸儒皆以一知字言之,而如上文‘知人、知天’之承上起下。然愚謂此知字如大學‘知所先後’之知,而兼知、仁、勇三者而言,然後於結上修身,起下九經之道,可謂全備矣。
凡為天下國家有九經。
按:此‘國家’與大學‘國家’小異。大學之‘家’,家為國之本,故‘治國’章首明齊家之教;此家字專指國中而言,故惟‘親親’一節所以處家,而其曰親親者,亦就治國上説,故言諸父昆弟不怨,而不言孝悌慈。朱子於或問,亦引管蔡之事而不及於孝親悌長,如大學之詳。愚故曰:此所謂‘國家’專指國中而言,而‘齊家’之家在其中也。或曰:九經之治國不本於齊家耶?曰:不然。上文言修身之由於事親,九經首修身,則齊家在其中矣,況此親親一條又當齊家之一事者乎?
按:尊賢之次於修身,蓋上以進修身之道,下以明諸經之道也。吕氏但以修身道進言,恐欠全。
修身則道立。
按:大學之八條,先工夫後功效;中庸之九經,先功效後其事。蓋學所以自修,故急於工夫而後其效,如顔冉之問仁,先克復、敬恕之工,而後言歸仁、無怨之效;政所以治人,故先舉功效而勸其事,如子張之問政,先五美、四惡之效,而後言惠利、擇勞之事。八條之先工夫,九經之先功效可見。況不曰‘身修則道立’,而曰‘修身則道立’,則工夫已在其中乎?
體羣臣止報禮重。
按:體字,朱子與吕氏釋不同。而以‘報禮’之禮字推之,則體字恐是體貌之體,如下‘議禮’之謂親疏貴賤相接之體也。君使臣以體,故臣報君以禮,似合義理。
百姓勸。
按:此勸字與‘勸百姓’之勸字不同。此言九經之效,而效皆歸於君之身,則此勸字是民之勸於王事也。下勸字是上之勸民事也。
章句:‘不疑於理,不迷於事。’
按:理與事,其所主固如此,而理中亦有事,事上亦有理,恐不可拘泥看。
齊明盛服。
按:九經之修身,就臨下上説,故主威儀動作而言。然既曰‘齊明’,則格致誠正在其中。
忠信勸士。
按:不加忠信,而徒重其禄,則是所謂食而不愛、愛而不敬。親親亦言重禄,而同其好惡是忠信。
章句:‘此言九經之事。’
按:小注陳氏以此事字謂‘做工夫處’,然詳九條所論,則‘修身’一節獨可以工夫言,而其餘皆可以事言,不可以工夫言。恐北溪之意對上節功效而言,故以工夫言之,然不如事字之襯貼。
按:九經不言禮樂刑政,陶庵以‘都在其中’言之,固是,然既言尊賢、敬大臣,則禮樂刑政自能舉而措之耳。
‘凡為天下國家’,章句:‘一有不誠。’
按:‘一有’之‘一’字非九者一有之謂,乃心有一番不誠之謂。
凡事豫則立。
按:言事行道既分别言之,則道亦當為一義。而小注朱子以‘三句都包在裏面’言之,可見言事行皆道也,跲困疚皆窮也。又按:事與行與道固可前定,而言何以前定也?小注朱子以‘句句著實’言之,‘句句著實’似非前定之意,而朱子云然,以發語時著實不脱空為不跲之本,故為前定耶?以程夫子言箴言之,則心不妄動似為言之前定。
章句:‘皆欲先立乎誠。’
按:豫與前定無誠字意,而朱子以‘先立乎誠’言之,蓋以上節‘行之者一’是誠也,下節又言誠身,而此一節處其中,承上而起下,則豫而前定之道其非指誠而言耶?且‘先立’二字是釋豫、前定之意也,誠字只明前定之道在乎誠也。或問游氏所謂‘惟至誠為能定’者,亦非直以誠當定底意也。
在下位止。
按:九經是在上者之事,而若不言在下者之事,則為政之道不備,故必言‘在下位’。以為政上説,故以獲上治民言之。此不可不察。
按:此章兩言‘行之者一’,而至此始言誠,將以明下節天道人道故也。且‘誠身’之誠是人道也,實心也;而下節所謂‘誠者,天之道’者,承此人道之誠而言天道之實理也。蓋推明人道之原於天道,而實心之具此實理。
章句:‘所存所發。’
按:此誠字從事親上説,則只言‘所發’可也,而兼言‘所存’,蓋以誠為一篇之樞紐,該篇之首末動静存省之工,故必兼言‘所存’。孟子則只以誠之動處言之,故只以‘為善之心’釋之也。
人心天命之本然。
按:明善之工,即此章之知天。孟子之知性則只當言天命之本然,而必加人心二字者,蓋指人心所具之理而言,亦不遠人以為道之意。本然二字説天命,非説人心,蓋言人心上天命之本然。
誠者,天之道。
按:上節結語在明善,則此節不言善而言誠。蓋誠為一篇之綱領,而該括下天人之道,則不可不拈出誠字以為頭腦。況誠之之道已言擇善,則與其言善而後了誠,孰如言誠而該了善乎?
小注許氏曰:‘止擇善是格物,明善是知至。’問:‘明善’之明乃明之之工夫,若以功效言,則不應並稱明善。誠身若是工夫,則以明善屬知至,似未穩。尤庵答曰:許説果可疑。‘知至’者,無乃‘致知’字之誤耶?
按:許氏既以‘明善’謂‘洞明吾心之理’,則其為工夫説者較然矣。竊念擇善、明善只是一善,擇之、明之亦非兩事,特以分别善惡乃可以明善,故章句著‘然後’二字,有若兩項工夫,然實非謂明善上面别有擇善工夫也。許氏泥看‘然後’二字,而乃以擇善屬格物,明善屬致知,恐非章句之本意。
不思而得,生知也。
按:經文先‘不勉’,後‘不思’,以天道仁智誠明之序而言也;章句先‘不思’,後‘不勉’,對下學知利行之序而言也。章句之用活法,不拘泥者,往往若此,讀者詳之。
按:此節上言‘誠者、誠之者’,兩者字直釋誠與誠之之義也;下言‘誠者、誠之者’,兩者字指其人而言也。故‘從容中道’之下下聖人二字,‘固執之’之下又下一者字,此者字即人字之意。
‘博學之’,小注朱子曰:‘五者無先後,有緩急。’退溪曰:‘無先後,不可以五者次第分先後也。有緩急,如不知,則四者急,篤行緩;既知,則篤行急,四者緩之類。’尤庵曰:‘所謂無先後者,恐人未博學時不可審問,雖有可問者而不問,故云。其實煞有先後,故或問曰“學之博然後有以備事物之理,故能參伍之以得所疑而有問”云,兩説當並行而不相悖也。’竊意就一事上説,則不可無先後;就汎應上説,則不可分先後。如知行二者,以一事則知而後行,故知先於行;汎言工夫,則知而又行,行而又知,不可截作先後。況學問思辨四者是知一邊事也,雖曰學而後問,而既問後更不博學乎?雖曰問然後思,而既思後更無可問乎?愚則謂一事上説則有先後,汎應上説則無先後。
按:‘九經’章始以人君之政,而終以下學之事者,似是子思補‘博學之’以下。然夫子將言明善誠身,而輒以在下位者言之,則明善誠身之學當自在下位時矣。雖天子之元子,未及為天子,則是在下時也。夫子特因在下位者而説出誠明之工,恐以是也。由是推之,‘博學之’以下恐是夫子之言,而家語為闕文歟?
‘有(不)〔弗〕學止弗措’。問:五‘弗措’,‘明’與‘篤’直説之,其餘皆變文。陶庵曰:‘博、審、慎等語於“弗措”字説不行,故隨其勢而變文。’
按:弗措必欲見功效,而於學能為效,而徒博非效;於問知為效,而徒審非效。思、得亦放此。而於辨明為效,於行篤為效,則所以依本文言之歟?
‘果能此道’,章句:‘果於自棄,其為不仁。’
按:自棄謂之不仁,或以不愛其身言之。然孟子曰:‘吾身不能居仁由義,謂之自棄。’恐吕氏之言本於孟子。蓋人之自棄由於私,私則不仁,故本章曰‘力行近乎仁’。而吕氏曰‘力行非仁,足以忘私’,吕氏之以自棄謂不仁皆由於私,則或者之以愛身言,恐失吕氏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