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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土地使用权抵押义务立法
越南1995年《民法典》第73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有下列义务:(1)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文件交付给抵押人;(2)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合同终止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3)不得交换、转让、出租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4)按规定的目的使用抵押土地,不得毁坏抵押土地或造成抵押土地价值降低;(5)按合同规定期限、方式归还贷款。第73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下列义务:(1)同抵押人一起办理抵押登记;(2)当抵押人已履行了抵押财产所担保的义务时归还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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