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生意转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生意转让


在香港,无论转让双方是个人独资、合伙经营还是有限公司,凡将生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都应该根据《生意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发表通告。通告在生意转让前4个月内或者转让后1个月内在政府宪报、两份香港通行的中文报章及一份香港通行的英文报章上刊出。

通告知会各债权人,在看见上述通告后应及时向出让人催回债务。承让人没有必要亲自对出让人在未转让前的债务作一笔笔的核实。而根据《生意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通告各债权人,表明出让人在生意转让前的全部债务由出让人承担,以避免争执。

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措施,在生意转让后1年内,转让前出让人在该生意上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向承让人提出债权请求,承让人应负责偿还,但总金额只限于相当顶手费的金额。

为此,承让人与出让人签订的生意转让合约内,应写明出让人在移交生意时须一并签署上述通告。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2 10: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