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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地位
《回归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及代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会、政府、立法会、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及检察长,于1999年12月20日前,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他可适用的法规作出的全部行为,确认其有效及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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