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1988年6月6日颁布《关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一般条例执行效果的法令》。主要内容:(1)关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一般条例执行效果是指对于1988年颁布条例在执行中对于某个具体地区的环境效果和作用予以评估。(2)规定上述评估对那些从事对环境产生潜在的危害的活动,如水利、港口、飞机场、石油和天然气、化工、铁、造纸、糖和开采工业、放射性残留、树木砍伐的个人和法人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3)规定了对于效果评估的程序。评估有整体的也有具体到某一行为的。法令设置评估专家名册,确定控制措施以及一系列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