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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耕地租赁期限立法
台湾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第21条规定,本条例修正施行后所订立耕地租赁契约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之,不受土地法限制。当事人另有约定与期限届满前得终止租约者,租赁关系于终止时消减,其终止应于6个月前通知他方当事人,约定期限未达6个月者,应于15日前通知。耕地租赁未定期限者,双方得随时终止租约。但应于6个月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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