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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耕地租赁契约立法
台湾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第20条规定,本条例修正施行后所订立耕地租赁契约,应依本条例规定,不适用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本条例修正施行前所订立委托经营书面契约,不适用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规定,在契约存续期间,其权利义务关系,依其约定,未约定部分,适用本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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