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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水利会人事评议立法
台湾《农田水利会人事管理规则》第2章人事评议中规定:(1)水利会设人事评议委员会评议有关人事案件,评议会由委员9-13人组成,任期1年。(2)评议会开会时由总干事召集,并担任主席。(3)评议会认为评议案件有调查必要时,可及时指定人员调查后再议,并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说明。评议结果应送请会长核定。(4)水利会职员对所受惩处有异议时,可于10日内检具事证申请复议,但以一次为限。(5)评议会委员对于评议案件有关事项应严守秘密,涉及本身案件应自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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