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叙利亚土地改革合作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叙利亚土地改革合作立法 叙利亚《土地改革法》第28条规定,根据本法的规定将成立农业合作社。合作社以村落为单位,由分得国家发放的土地的人和自有土地-水浇地、果林地不超过8公顷;旱地不超过30公顷一的人组成。经土改总署批准,在情况需要的地区可以跨村成立合作社。第30条规定,农业合作社的工作在一名土改总署选派的官员指导下进行。该官员可以同时负责几个合作社的工作。第31条规定,依照农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各地的农业合作社将共同组成农业合作总社和农业合作协会。第32条规定,土改总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被做出必要的决定,以保证农业合作社上述工作的开展。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