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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天然医疗水源开发立法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对含有天然疗效水资源的水体,应按俄联邦天然疗效水资源、医疗与卫生保健区和疗养所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开发。只在极特殊情况下,俄联邦各州、区的执行权力机构在征得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机构和主管疗养所机构同意后(而如果是同类的地下水体,则尚须征得国家主管地矿开发、利用和保护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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