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会议的召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7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阅读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以组成人员全体会议的形式举行,根据审议议题的需要,也可以举行分组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允许本市公民旁听会议。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