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徭法
明初,杂役负担不均。 正统初,佥事夏时据知州柯暹所撰《均徭册式》,在江西行均徭法。朝廷刊为令。 里甲除正役照黄册应役外,另编造均徭之册,按民户丁粮多寡,派充各种经常性杂役。凡京师以下至省、府、州、县杂色差役,如祗候、禁子、膳夫、弓兵、库子,以及杂项劳役的折价等,皆属均徭范围。 分为力差、银差、马差。以丁田多者为上户,编重差;次者为中户,编中差;少者为下户,编下差。按次序轮派。服役期在里甲役满后第五年。 均徭册十年一更造。行法之初,役稍以平。后富户勾结胥吏,避重就轻,致册载上中户多为贫民,富户反居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