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韩国草地建造转用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韩国草地建造转用立法 韩国《草地法》第23条规定,拟依据本法转用建成之草地时,须依据总统令之规定,按下列各款之区分而分别取得农林水产部长或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或道知事的许可。农林水产部长官或市、道知事拟予以上述之许可时,须事先经过设置在该当机关的委员会的审议:(1)拟转用之草地位于两个道以上时,或道直接建造的草地时,须由农林水产部长官许可;(2)第1款之外的情况时,须由市、道知事许可。本条还规定,当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了公用或公共设施用地拟转用草地时,不受第1项之规定所限,须按同项各款之区分与许可厅协商。第25条规定,本法规定之草地转用许可的申请书,须依据总统令之规定缴纳手续费。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