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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宋代王安石实行的新法之一。熙宁二年(1069年)制定,规定在夏秋谷物成熟前,向农民低息贷款。此贷款称“常平钱”,民间称“青苗钱”。数额分五等:一等户15贯,二等户10贯,三等户6贯,四等户3贯,五等户1贯。每期付息2分。本息于谷物收获后随夏、秋两税一起缴还。先在河北、京东、淮南诸路实施,随后推行全国。因遭反对派反对,元祐元年(1086年)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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