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物检疫条例》Plant Quarantine Regulations of China为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由国务院于1983年1月3日发布的第1部关于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共20条,对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的性质、植物检疫机构设置、植物检疫范围、疫区和保护区划定、省间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和产地检疫、国外引种检疫、奖励和惩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贯彻实施《条例》,农业部、林业部分别制定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各省区制定了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从而完善了植物检疫法规制度,同时恢复和建立了国内植物检疫机构,配备了检疫执法人员,建立健全了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制度、专职植物检疫员着装制度、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制度、植物检疫对象审定制度、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制度等,改进和加强了检疫业务管理,增强对检疫执法的监督,有效地封锁、控制和消灭了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1992年修订后共2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