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也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中,在农民青黄不接时发放贷款的一项新法。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实行。规定:每年正月和五月两次,由州县官贷款给民户,贷款数额依民户资产分为五等。一等户十五贯,末等户一贯五百文,当年六月和十一月归还,利息二分。 初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后遍行全国。其目的在于限制高利贷者,使他们不能过分剥削农民,同时国家也可得到一笔收入。 对富户也强制其贷与(称为“抑配”),目的是让他们也拿出利息,以备荒年之用。因遭守旧官僚反对,于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废止。 后光废无常,渐失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