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辛丑条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辛丑条约 即《辛丑议定书》或《辛丑各国和约》。 八国联军攻占北京后,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由清政府全权代表奕、李鸿章与英、美、俄、德、日、奥、法、意、西、荷、比十个国家的代表在北京签订。因该年为旧历辛丑年,故名。条约共十二款,附件十九件。 主要内容为:(1)中国赔款银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折合九亿八千多万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抵押;(2)将东交民巷划为使馆界,界内由各国驻兵管理,中国人概不准居住;(3)拆毁大沽炮台及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国军队驻扎在北京和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的十二个重要地区。(4)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反对外国侵略者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所属界内发生的伤害侵略者利益的事件,必须立刻镇压,否则即行革职、永不叙用;(5)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府概允商议,并改善北河、黄埔两水道;(6)清政府承认纵信义和团的错误,派专使向德、日等国道歉;(7)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这个条约所定赔款是鸦片战争以来最多的一次,它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苦难、贫困;它还从政治、经济、军事诸方面扩大、加深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统治。表明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是中国完全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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