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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律师行业管理规则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律师在办理涉及证券业务的诉讼案件时,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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