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单位企业(组织)理事会
按民主原则管理跨单位组织的机构,它由入股单位的全权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理事会主席由跨单位企业(组织)经理担任。 依据《跨单位企业(组织)总条例》,理事会应开展以下工作: 审议跨单位企业(组织)的年度总结,包括行政管理费预算的生产-财务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远景发展规划草案、利润的使用与亏损的抵偿问题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并将有关这些问题的建议提交入股单位全权代表会议批准; 确定跨单位企业(组织)的生产结构,并按照国民经济相应部门的国营企业(组织)现行的定员表和规章确定跨单位企业(组织)的定员表和内部劳动规章; 根据国民经济相应部门的国营企业(组织)现行条例,与当地工会委员会共同拟定职工劳动报酬指标和条件,并同跨单位企业(组织)所领导的机构协商后,提交入股单位全权代表会议批准; 审议同签定和执行合同、加强技术进步和提高产品质量有关的问题; 批准关于冲销跨单位企业(组织)认为无法收回的债务的文件,并呈报上级机关; 与当地工会委员会共同组织社会主义竞赛和培养共产主义劳动态度的活动,决定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的问题; 听取跨单位企业(组织)领导人关于季度工作总结的报告。 理事会还应审议和解决有关跨单位企业(组织)活动的其它各类问题。 跨单位企业(组织)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根据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理事或监察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可召开临时会议。如果参加会议的理事不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则是合法的,可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