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法
国家统一制定的关于货币管理,调节货币流通,保证货币统一和币值稳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货币政策、货币制度制定了货币法令、法规。我国的货币立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全国发行货币的机关,货币的发行量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1948年12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发布告:宣布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同日发行人民币。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规定1元新币兑换1万元旧币。到了1959年,国务院决定收回藏钞,至此,全国除台湾,香港、澳门外,实现了货币统一。为加强货币管理,巩固国家金融,我国于1951年4月19日颁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79年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22条对伪造国家货币进行治罪作了具体规定;1983年6月1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