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制度。 主要内容有:(1)适时行刑。行刑要在适宜的季节、月份和日期。“刑以秋冬”为行刑的通例,也有个别朝代,如秦代,四时均可行刑。唐以后各朝代,对罪行特别严重的死囚,有决不待时的规定。 (2)公开行刑。主要适用于平民百姓。 其方式一是示戳,二是明梏。对皇亲国戚、达官贵人行刑一般都有刑杀于隐处的优待办法。 对妇女公开行刑也有所限制。 (3)监督警戒。 即委派官员监刑和派武装力量保卫行刑。监刑官的人选,因犯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 (4)暂缓行刑。对不合季节、月份、日期和孕妇及临刑发现有冤滥可能者都要暂缓行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