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共和国议会
是全体葡萄牙公民的代表会议。 由240名至250名议员组成。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 议会遵照宪法制订并通过其内部议事规程。以全体议员的绝对多数选举议长,并在根据4个最大议会党团的推荐选出4名副议长,选举其他议会委员会成员。 议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及各议会委员会。每届议会举行四次常会,每次常会为期一年,正常工作期为10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 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动议,或半数议员动议,议会全体会议可决定延长工作期。共和国总统亦可召集专门讨论特定议程的议会特别会议。 总统有权解散议会。但议会在新选出后6个月内、总统任期最后半年内或在戒严和处于紧急状态下,不得解散。 议会拥有广泛的职权,修改宪法、专属制定法律、批准法规、授权立法、批准计划与国家预算法案、同意特赦和大赦、授权政府和总统、实行监督等都属议会的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