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法
台湾省现行征收营业税的基本法规。 它最早于1931年6月13日公布,后历经修正,现行的营业税法是1985年11月15日公布的修正本。共7章60条。该法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征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营业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持有人;外国的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其所销售劳务的买受人;但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代理人者,为其代理人。营业税税率,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0%;其征收率另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证券业、短期票券业及典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 但保险业的再保险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1%。特别饮食业的营业税税率为15%和25%。 该法同时还对减免税范围、税额计算、稽征程序、罚则等项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