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购销合同
供需双方当事人进行茶叶购销所签订的协议。 根据1984年《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包括的主要内容为:供需双方的单位名称、住址、代表人姓名以及开户银行和帐户;茶叶的数量、茶类、品种、等级比例;茶叶质量、价格;茶叶包装要求;交(提)货地点、日期及日期的计算;交(提)货方式;货款结算的方式;茶叶的验收;违约责任及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供需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由供需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一方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作出答复;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超过规定(约定)期限不作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属于国家派购计划内的茶叶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计划外的合同,由供需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