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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万民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万民法jus gentuim

原来指在罗马时代适用于外国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外国与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的罗马法。后来,这一法律被视作基督教世界的共同法律,而自格老秀斯以后被用以指万国法。


万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是罗马私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在罗马私法中,万民法是较为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万民法主要有两种意义:(1)象自然法一样,万民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文明社会和国家的法律,这主要在于它的思想源流乃出于自然法;(2)起初万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司法管辖范围内的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异邦人本身间的关系。后来逐渐成为调整各国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罗马法中对万民法实质的认识与现代法上国际私法的含义基本一致。所以,严格意义上说,万民法不是现代国际公法的源流,而是现代国际私法的起源。万民法的渊源主要是: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答、皇帝敕令,其中裁判官告示尤为重要。因此,后世学者亦常称万民法为“裁判官法”或“大官法”。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对罗马法理论上的成熟产生了极重要的影响。万民法的形成、发展是缓慢渐进的,因而很长时期内它与市民法并存而构成罗马法的两元制体系。从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设立到公元212年卡拉卡拉(Callacara 212—217 A.D.)皇帝敕令授予全部罗马自由民以罗马公民权,万民法的发展过程历时约500年。参见〔裁判官法〕。

万民法

“市民法”的对称。又称“各族人民的法”。罗马法中调整非罗马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在法的渊源上,主要采取裁判官告示或司法文件、法学家解答、皇帝敕令等形式。其中裁判官或其他高级长官的创制法最为重要,故整体上不具有制定法特征,学理上又称为 “裁判官法” 或 “大官法”。在内容上,更多的涉及财产关系和商业关系。体系较市民法更加完备,程序上较为简便灵活,更适用于维护罗马奴隶制和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具有某种国际法和自然法的性质,现代国际法的语源就直接来自万民法,产生于公元前242年。公元前3世纪后,万民法的原则移用到市民法中去,罗马非公民取得市民权后,与市民法在内容上逐渐接近、融合,查士丁民民法典颁布后,两者最终统一起来。

万民法

万民法

见“市民法”。

☚ 市民法   民法典 ☛

万民法

罗马法中各民族共同适用的法律。与市民法对称。公元前3世纪起,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增长的需要,罗马通过外事裁判官司法活动制定法律,以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故名。主要涉及财产法律关系,不受市民法狭隘性和形式主义限制。公元3世纪,外来自由民普遍取得罗马市民权后,遂与市民法融合。有时也指国际法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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