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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合作社法》第133条规定:(1)出现合作社中止付款或资不抵债,合作社理事会移交资产破产。(2)若合作社的社员对补充入股承担责任,且须征收此股偿还债务,理事会应向法院申请对合作社进行清算,而不是移交资产破产。若这一申请获准,在短时间内合作社须选举一名或多名清算人;在有风险的情况下,法院将另行指定清算人。若法院没有批准,地区法院法官或市法院院长将对所提事件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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