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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1月24日文化部发布。
共9条。规定文化部所决定设立的艺术创作基金,是一种旨在扶植重点艺术创作工作的政策性措施,既不同于奖金,又区别于日常业务经费。
其使用范围,一是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重点题材的创作项目,二是地方上经文化部批准的有关创作项目。
艺术创作基金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和批准手续,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准任何人侵占和私分。
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予撤销申请资格,并如数追回全部款项。本条例自1985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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