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税法
国民党政府时期有关征收所得税的法规之一。 1946年国民党政府将以前的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后公布了《综合所得税法》。规定:扩大征收面,并将所得税由三类改为五类,即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各类所得税税率是: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两种,一种是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所得,根据所得合资本的百分比制定九级税率,采用全额累进制税率,最低为4%,最高为30%;另一种是无限公司组织及独资合伙等营利事业的所得,以所得额为准,亦采用全额累进制,税率共分11级由4%至最高为30%。薪给报酬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制,税率共分十级。证券存款所得采用30%的比例税率。财产租赁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制,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25%,共分12级。 一时所得采用全额累进税制,税率最低6%,最高为30%共分9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