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
中国唐代初期实行的一种赋税制度。 唐武德7年(公元619年)颁布均田制,在此基础上实行租庸调法,规定男丁授田100,年交粟2石或稻3斛。每年服徭役20天,每户随乡土所产交纳绢、绫、绸2丈或布2.5丈。即授田者交租,有劳力者服役,按户交纳实物。唐租庸调法自高祖时制定,又经太宗整理,高宗、武后、中宗、至玄宗开元年,前后共120多年。 租庸调法的实行,使中国古代的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布缕之征达到完整的地步,其中主要是徭役制度的改革,使以前的各项杂役大为减轻,并可纳绢布代役,能使人民安于生产,田租户调的征收也有所节制。同时还规定,各县要公布各项征款数字,以防止随意加派勒索。 再加上对农民的某些减免措施,因此租庸调制实行的100多年中,经济得到发展,户口逐年增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唐太宗时期的贞观之治,与财政上租庸调法的实行有一定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