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书dànshū〈名〉在一项法律中,以“但”字引导出的,与本条款主文表达的规定相异的特殊部分。 但书dàn shū法律条文中“但”或“但是”以下的部分。1907年佚名《赴日观操报告书》:“第二项但书(谓第二项别条之但字以下之文): 各部队无庸走排,停止原处即可。” 但书dàn shūоговóрка;оговóрка в договóре(к договóру)但书法律用语,指法律条文中“但”字之后旨在述明条文本意中附加一定条件的例外情况的文字。为各国立法中所常用,但不同阶级本质的法律,其但书限制的对象或内容往往不同。如国民党政府的刑法典标榜实施罪刑法定主义,第1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第11条又规定:“本法总则于其他法令,有刑罚之规定者,方适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这里的但书就为国民党的大量特别刑事法规摒弃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开了绿灯,以便加强对人民的镇压。 但书法律条文中用以规定除外或相反情况或附加一定条件的文字。如我国刑法第89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法令,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但”字后面的文字,就叫但书。 但书proviso [拉](亦称附带性条款);saving clsuse |